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新媒体是信息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

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单位形象、建设

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

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

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

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

指以单位

(本单位或

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

众号、头条号、微博和

APP

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中心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研究

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

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

 

新媒体的开通。

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及所属各单

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

 

新媒体信息变更。

各单位、

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

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

,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

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

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

信息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

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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