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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 出版人的工匠精神(二):这篇90后的编加意见,会火!

资源君 出版资源库
2022年06月22日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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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出版资源库“发单”栏目开通以来,我们陆续收到许多优秀编校老师的报告,从中除了学习到不少专业知识,也感受到中国出版人身上熠熠生辉的工匠精神和他们对出版工作的无限情怀。

今天,分享给大家的是一位90后编辑老师的编辑加工意见。值得学习!

(全文14000余字,大约需要10分钟。)

前言


编辑加工意见


本书稿围绕***,结合***理论,从原因论、本体论、系统论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主题集中、鲜明,论述系统、周延,结构紧凑、合理,标题简洁、明确,具有一定的阅读价值。但是,按照图书质量管理标准,参照《***出版社稿件编著手册》和《法学引注手册》,本书在内容上、体例上、格式上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消灭差错、规范统一、润饰提高,特别是在逻辑推理、规范引注方面,需要逐项细化改正。现将编辑加工方案附后,请责任编辑予以审读。


附件


《***》书稿编辑加工方案


一、消灭差错


(一)改正政治性差错

1.P1注释①“在本文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我国’专指中国的‘大陆’或者‘内地’。”应当删除。相关依据详见《***出版社稿件编著手册(2021年版)》内容规范第4条。

2.P53注释⑩,台湾学者著作引用时……(按:此处略去部分内容。)

4.P276第一行以下【今后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均应“以人为本,具有人文关怀”】,涉及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表达“以人为本”“具有人文关怀”意思的,不宜引用某个学者在上个世纪的某篇文章的表述,应当使用规范表述,因此应改为【今后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均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5.P284参考文献[171],【[台]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根据《法学引注手册》……(按:此处略去部分内容。)


(二)改正常识性错误

1.改正人的相关信息错误或不一致

(1)储槐植。本书多次在注释中将储槐植教授的名字误写为“储愧植”“储槐”等,应统一改正。如P6注释②,P134注释②,P247注释②,P253注释③,P255注释⑤,P256注释⑥,P261注释③,P279参考文献[43]。

(2)欧特曼。P37“德国学者奥特曼”应改为“德国学者欧特曼”。

(3)曹建明。P184注释①“……5日上午,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现任最高检检察长为张军,上述表述中,应当在“最高检”前面加“时任”。

(4)博登海默。P244注释②“E·博登海默”,P35注释②、P290参考文献[65]“埃德加·博登海默”。外国学者姓名,对学界熟悉、约定俗成的学者姓名,可从习惯写。另,应当注明国籍。应均改为“[德]博登海默”。

(5)边沁。P106注释①、P293参考文献[128]“杰里米·边沁”,P139注释②、P293参考文献[129]“吉米·边沁”,应均改为“边沁”。

(6)哈耶克。P293参考文献[119]“A.哈耶克”,P42注释②、P293参考文献[123]“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应均改为“哈耶克”。

(7)约翰·奥斯丁。P213注释②、P294参考文献[141]写作“约翰 奥斯丁”,应在中间加中文点。

(8)卢曼。P193注释③、P201注释③“尼古拉斯·卢曼”,文中其他处该学者姓名均写作“卢曼”,此处也应改为“卢曼”。

(9)罗克辛。P158注释④“克劳斯·罗科信”以及P287参考文献[14][15]“克劳斯·罗克辛”,P57注释③“罗克辛”,应遵从前文用法,改为“罗科信”。

2.改正知识性错误

(1)P12第一段倒数第二行“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应改为“罪责刑相适应”。

(2)P13第二段第二行“刑事审后程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判例、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等”,据作者观点,刑事审后程序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法的组成部分,则其法律渊源不应当超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渊源的范围。判例和国际习惯法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渊源,因此应当改为“刑事审后程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等”。

(3)P26第一段倒数第二行,“……实现问题,至今没有引起学界和实务的重视”,应删除“和实务”。上下文中列举论据都是围绕学界的研究情况,实务方面情况没有资料或论述支撑。

(4)P38第二段阐述立法者问题,作者认为立法者及其目的多元,相关论证中存在以下问题建议修改。一是“立法者包含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法人、民间团体、专家学者等”,该表述与我国实际特别是《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建议在该表述前增加半句“从各国的理论与实践上看,”,将“立法者”改为“立法参与者”,在“包含”前面增加“通常”。二是“立法主体多元,必然导致立法目的多元甚至冲突”的表述在逻辑上有瑕疵,说法过于绝对,立法主体多元不必然导致立法目的多元,因为下位法是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要求制定的,下位法立法目的不能超越上位法立法目的的文义射程,且立法参与者虽身份不同、职权不同、立场不同,但都统摄于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中,不能据此得出“必然导致”的结论,建议将“必然”改为“可能”,“多元”改为“理解不一致”。三是注释④中举的“依法拆迁”的例子,体现了法律冲突,而不能体现出立法目的冲突,且我国没有《拆迁条例》,因此建议删除该注释。

(5)P39第二段倒数第三行以下“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抽象性等必造成理解障碍,法律永远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事实上无法可依而须解释。”,对于理解障碍需要解释,对于漏洞需要填补或续造,相关表述搭配不当,且“事实上的无法可依”的逻辑并不准确,建议改为“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抽象性等造成的理解障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法律存在的漏洞需要填补或续造。”

(6)P50注释③引用《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时,概括归纳似不准确,建议直接引用,改为原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7)P57第二段倒数第二行“公检法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撤案、不起诉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裁决”。该表述中,公检法三机关不都享有撤案、不起诉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职权,且撤案、不起诉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都是以裁决形式作出。建议将此表述修改为“公检法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撤案、不起诉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决定或裁决”。

(8)P131第二段倒数第四行【符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规定】,使用引号系直接引用,应与宪法表述保持一致,改为【符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9)P180倒数第二段第二行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理应由法院按程序行使司法审查权,但我国法律却规定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这个观点和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可见,法院在交付执行前享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审查权,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才转移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也不能“直接”批准,是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上述表述建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理应由法院按程序行使司法审查权,但我国法律却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0)P183最后一段第一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没有使用全书统一简称,且对修改情况的介绍存在错误,现行《刑诉法》在2018年修改前就有上述制度,不是修改后规定的,因此应改为“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1)P162注释①、P215注释①《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应改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改正引用法律文件版本或条数错误

(1)P114注释②【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注释中没有写具体是哪部司法解释,根据上下文判断,引用的是已经失效的2012年最高院司法解释,根据最新版本的司法解释,应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4条规定……】。

(2)P154注释⑤“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引用的是已经失效的版本,应当引用现行修正的版本,改为“见《刑诉法》第286条规定”。

(3)P169第一行“《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的275条规定了……”及注释②“刑诉法第275条规定:……”,引用的是已经失效的版本,法律名未使用全书一致的简称,且引用未按照《法学引注手册》排版即将各款用两个字的空格分隔。第一行相关表述应改为“《刑诉法》第五编第286条规定”,注释②应改为“《刑诉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P169第二行“《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了免除……”及注释④“《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该修正案是过去的版本且没有强调历次修正案之间的关系,应当直接使用先行《刑法》的有关内容,将第二行表述改为“《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

(5)P180注释①【司法解释第450-456条规定……】,注释中没有写具体是哪部司法解释,根据上下文判断,引用的是已经失效的2012年最高院司法解释,根据最新版本的司法解释,应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541条规定】。


(三)改正逻辑性错误

1.改正逻辑推理不成立

(1)P107倒数第五行起“许多法院执行部门利用网络平台开通了执行信息公开的窗口,当事人可随时上网查看,了解执行程序进展,这对于提高策划稿内需的透明度、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并有效吸收其对执行过程或处置措施可能的不满,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中,文中阐释了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主要起到公开信息方便查看了解,没有提到有互动功能,不能说明对吸收不满有作用,建议删除“并有效吸收其对执行过程或处置措施可能的不满”。

(2)P114第二段倒数第三行“……前科消灭程序,旨在真正实现刑法目的中的报应要素和恢复要素”,根据所属章节,该段落是论证“刑诉目的”中的内在目的与前科消灭程序之间的关系,但上述表述提到的报应要素和恢复要素,都在“刑法目的”的概念范畴中,偏离了“刑诉目的”内在目的的论述主题。刑法目的相关内容在前一节中已做了论述,此处出现了概念混乱,建议删除上述语句。

(3)P178倒数第三段最后一行“正因为如此,法国才毫不犹豫将其子程序全部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吧?”,前述论证只能论证将刑事审后程序子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之中的原因,立法过程中是否“毫不犹豫”,学界或实务界是否有争论,立法上是否有做调整的倾向,本书并没有提及。因此,建议将“毫不犹豫”删除。

(4)P182最后一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安置帮教几乎一直处于直面汇报的状态”,书中得出此结论的依据仅为注释中提到的作者曾访谈过二十几个省市区相关人员,发现安置帮教工作只是应付检查,此外并没有数据、访谈要点等相关材料的支持,这样的结论是论据不足、没有说服力的,建议将此句及其注释删除,或者请作者补上相关访谈分析。

(5)P259倒数第三段第一行以下“刑事审后程序体系结构的最高层次是其本身,而通过整合刑事身后程序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内容,刑事审后程序的结构除了最高层次之外,还可以划分为……”,存在逻辑谬误,事物的一个部分不能等于事物的本身,且本句中存在要素残缺。建议改为“刑事审后程序体系结构整合刑事身后程序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内容,可以划分为……”

(6)P260倒数第二段第一行以下“刑事审后程序的最高层次是其本身,而刑事审后程序只是刑事诉讼程序系统的组分而已……”,存在逻辑谬误,事物的一个部分不能等于事物的本身,且本句中“只是”“而已”的逻辑词使用没有必要。建议删除“刑事审后程序的最高层次是其本身,而”“只”和“而已”。

(7)P276第一段倒数第四行以下“只有关注所有刑事当事人人权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才是真正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存在“诉诸纯洁”的逻辑谬误。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是否为真实有效,识别方式是是否为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而并非是其内容是否体现某个原则。当然,法学理论中存在“恶法亦法”“恶法非法”的争论,但该问题并没有在上下文中做讨论,不宜在不做论述的情况下,直接默认读者同意“恶法非法”的观点,此处“真正的”应该做一般常识性理解。因此,建议在“真正”后面加上“良善”。

2.改正绝对化

(1)P153倒数第三行起“而且西方国家的更生保护程序,均可分为……等程序性的构成要素”,应当删除“而且”和“均”。一是不适合通过“而且”在做比较分析时候于其上过分强调西优中差,论据支撑不足,二是“均”的表述过于绝对化,文中论述不是逐个分析,无法得出“均”的结论。

(2)P171第二段“大陆法系国家均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中,建议将“均”改为“普遍”。

(3)P172第二段“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均由民事诉讼程序……”,建议将“均”改为“普遍”。

(4)P176注释③“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获得赔偿均由民事执行程序予以保障……”,建议将“均”改为“普遍”。

(5)P177第三段倒数第三行“各国的行刑程序均由主要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专门的刑事执行法予以规范,而且均适用民事执行程序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实现”,建议将第二个“均”改为“普遍”。


(四)改正标点符号差错

1.改正句号和逗号误用

(1)内容简介第1页最后一段第五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中逗号应改为句号。

(2)P7注释①最后一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中,前一个句号应改为逗号。

(3)P46第二段第三行“……也是引起犯罪的综合成因,成因不同,产生的……”,前一个逗号应改为句号。

(4)P74注释⑤倒数第四行(……也可直接找有关证人调查核实。),应当将句号改到括号外。

(5)P93第一行“提出了被害人参与模式。等等。”中的第一个句号应该改为逗号。

(6)P130最后一行“……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审后程序。等等。”中第一个句号应改为逗号。

2.改正引号误用

(1)“犯罪标签”

P13第五行“犯罪标签”为比喻,应当加上双引号。且下文中也有提及该词语,用了引号。此外,该词语使用应当全文统一。如:

·P114注释①【“犯罪”标签】应改为【“犯罪标签”】

·P134 第二段倒数第四行【犯罪标签】应该为【“犯罪标签”】

·P134注释⑥【犯罪者标签】应该为【“犯罪标签”】

(2)“跌倒”

·P136第二段第三行【为已经跌倒而又表现良好的刑释人重新站起……】中,【跌倒】是比喻曾犯罪,不是实际摔倒,因此应加引号。

3.改正冒号误用

(1)P57第一行冒号应改为句号。

(2)P158倒数第二行冒号应改为逗号。

4.改正空格误用

(1)P73注释①第四行后部“刑事审判庭在七日内(不计入审限)审查 ”后面,多了一个不必要的空格,应删除。

5.改正分号误用

P130第一段第三行、第七行分号均应改为逗号。

6.改正省略号格式错误

P263第一段倒数第二行“······”应改为“……”。

7.改正破折号格式错误

(1)P162注释①《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应改为《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

(2)P35注释②《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应改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7.改正其他标点符号使用问题

P114注释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应与前序用法保持一致,改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P124注释⑤,书名号之间的逗号应当去掉。


二、规范统一


(一)改正前后表述不一致

1.改正简称前后不一致

(1)刑罚执行程序。P7倒数第四行标注刑罚执行程序(以下简称行刑程序)。

(2)P79第二段第二行标注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因此下列不一致的情况应改为“高院”:

P101第二段第五行、第六行“高级法院”。

P187倒数第二行“省级法院”。

(3)P79第二段第三行标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因此下列不一致的情况应改为“最高院”:

P158倒数第三行“最高法院”。

P187倒数第二行“最高法院”。

P188第三行“最高法院”。

(4)P79倒数第二段第六行已标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因此下列不一致的情况应改为“最高检”:

·P84第二段第二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改正自称前后不一致

(1)P15第二段倒数第二行“本人”,应改为“本书作者”。

(2)P276最后“这应该是本书今后努力的一个方向”,“本书”应改为“本书作者”。

3.改正引注同篇文献版本不一致或重复列举

(1)《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P290参考文献[65][78]分别为该书的2004年版和1999年版,应删除参考文献[78]

(2)《认真对待权利》

P290参考文献[75][77]分别是该书的1998年版和2008年版,应删除参考文献[75]

(3)《利维坦》

P293参考文献[124]和P294参考文献[138]为同一版本《利维坦》,应删除参考文献[138]

(4)《辞海》

P278参考文献[38]和[39]分别是该书的1980和1989年版,应删除参考文献[38]。

4.改正其他不一致情况

P241倒数第二段第一行“1+1>2”,但在P246第二段第一行却表述为“一加一大于二”,应将后者和前述表述调整为一致。


(二)规范引注格式

1.规范中文图书引注格式

全书中文图书建议根据出版社相关格式要求,请作者统一调整。本书脚注中的中文图书,责任者与著作方式后面均使用逗号,建议参照《法学引注手册》统一调整为引号。附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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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些引注存在其他问题,需要改正,如:

P68注释①,应当将编者放在前面。

2.规范期刊析出文件引注格式

全书引注期刊析出文献建议根据出版社相关格式要求,视情请作者统一调整。本书脚注中的期刊析出文献,题名均使用引号,建议参照《法学引注手册》统一调整为书名号;责任者后面均使用逗号,建议参照《法学引注手册》统一调整为引号;期刊及期数中间多了逗号。附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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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学位论文引注格式

全书引注学位论文建议根据出版社相关格式要求,视情请作者统一调整。本书脚注中的学位论文,题名均使用引号,建议参照《法学引注手册》统一调整为书名号;责任者后面均使用逗号,建议参照《法学引注手册》统一调整为引号。附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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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文中夹注书籍格式

(1)引用常见经典中的语句,且出处又相当简短,依照《法学引注手册》,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以代替页下脚注。夹注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用圆括号括注,紧随引文之后。如:

P36注释②应改到正文为【“法者……万世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P36注释③应改到正文为【“不可以无法仪……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5.规范中文译著引注格式

文中部分中文译著格式不规范,主要是缺少作者国别、译者,出版年份不准确,作者姓名能用中文而未用,以及作者后面没有使用引号,建议参照《法学引注手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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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40注释④缺少国别和译者信息,应改为“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2)P40注释⑤改为“[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3)P111注释③“《刑事诉讼法》刘迪译”,应当改为“《刑事诉讼法》,刘迪译”。

(4)P252注释①、P285参考文献[5],引注“[德]Georg Kneer,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0年版,第26页”,作者信息使用外文,且出版年份有误。建议改为“[德]克内尔、纳塞希:《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0年版,第26页”。

6.规范法律等文件引注格式

法律文件应当加书名号。同一文件使用简称应当全书统一,法律文件不强调修正、修订过程,突出版本对比的,应当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版本,不需要标注修正时间。

(1)《刑事诉讼法》格式

P57第三段第三行以下“我国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04条明确规定”应改为“《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且此处明确提出使用简称《刑诉法》,后续应当按此使用。

P90注释①“适用2018年修正的刑诉法”,应改为《刑诉法》。

P128第11行“我国刑诉法”应改为“我国《刑诉法》”。

P128注释④“如刑诉法第192条规定”改为“如《刑诉法》第192条规定”。

P128注释⑤、注释⑥:“如2018年修正的刑诉法”改为“如《刑诉法》”。

P134最后一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应改为“我国《刑诉法》”。

P164倒数第二段第一句“我国刑事诉讼法”应改为“我国《刑诉法》”。

P164倒数第二行“刑事诉讼法”应改为“《刑诉法》”。

P168最后一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应改为“《刑诉法》”。

P180最后一段第一行“刑事诉讼法”、倒数第二行“刑事诉讼法”、注释⑤“刑诉法”,应改为“《刑诉法》”。

P271第二段第一句“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应改为《刑诉法》。

(2)《民事诉讼法》格式

P107第二段第二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应改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且此处明确提出使用简称《民诉法》,后续应当按此使用。

P108倒数第二段、倒数第一段第一行“民诉法”,应改为“《民诉法》”。

P169注释⑦,“我国《民事诉讼法》”,上下文引用我国其他法律时,名称上均不带“我国”,因此应当改为“《民诉法》。

P184第一行“……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形式,在现阶段……”中,将第一个“《刑事诉讼法》”改为“《刑诉法》”。

P187最后一段第二行,“刑诉法”,应加书名号。

(3)《刑法》。明确指我国《刑法》的部分,应当加书名号。

P152第二段第四行“刑法”,应加书名号。

P164倒数第二行“刑法”,应加书名号。

P187最后一段第二行,“刑法”,应加书名号。

(4)《监狱法》。明确指我国《监狱法》的部分,应当加书名号。

P164倒数第二行“监狱法”,应加书名号。

P169注释⑤“监狱法”,应加书名号。

P187最后一段第二行,“监狱法”,应加书名号。

(5)其他文件

P162倒数第二行“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应当去掉“颁布的”。

P180注释②“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应当去掉“颁布的”。

P168最后一行“2020年7月1日生效的《社区矫正法》”应去掉“2020年7月1日生效的”。

7.规范外文文献引注格式

全书外文文献建议根据出版社相关格式要求,请作者统一调整。本书脚注中的外文文献,责任者与著作方式后面均使用“.”而不是”,”;文献题名未使用斜体,页码未用“p.”标识,建议参照《法学引注手册》统一调整。附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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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规范“见、参见和详见”。

(1)P10注释③“具体内容详见高维俭……”,应删除“具体内容”。

(2)P148注释①倒数第二行“[法]卢梭……”前应加“详见”。

(3)P148注释③倒数第二行“[法]孟德斯鸠……”前应加“详见”。

(4)P175注释②“以上参见……”应去掉“以上”

9.规范注释角标位置

(1)P74注释①,角标位置应改放到句号后。

(2)P152注释②,“见”应当删除。因注释①②为同一类型,①没加“见”,②尽量也不要加,同页内尽量保持一致。


(三)规范使用“的、地、得”

文中出现大量“的、地、得”错误使用情况,建议作者认真核查。列举如下:

(1)内容简介第1页最后一段第二行“本书惊讶的发现”中“的”应改为“地”。

(2)P10第一行“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中“的”应改为“地”。

(3)P51第一段最后一行“慢慢的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中“的”应改为“地”。

(4)P61第一段第二行“人们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各种权利”中的“的”应改为“地”。

(5)P65第二段第六行“刑事诉讼模式静态的从空间上包含了……,又动态的从时间和作用上……”中的“的”均改为“地”。

(6)P69倒数第三行“已经非常准确的描述了我国……”中的“的”应改为“地”。

(7)P95第三段第二行起,“方可真正、完全、顺利的实现……”中“的”应改为“地”。

(8)P159第三段倒数第二行“都不能真正的保障形式当事人的人权……”中第一个“的”应改为“地”。

(9)P275第二段倒数第三行“甚至很少有人能够准确的描述它”中“的”应改为“地”。

(10)P275第二段倒数第三行“刑事法目的方可全面的实现”中“的”应改为“地”。


(四)规范对文中学者的描述

书稿正文中列举观点时,如不是侧重对学者介绍,则其简短描述应当简洁、客观。

(1)P37最后一段第一行,“德国古典法学集大成者温德夏特”中的“集大成者”应删除。

(2)P106第一行“英国著名刑法学家边沁”,应改为“英国学者边沁”。

(3)P148注释①“人民主权集大成者卢梭”,应改为“卢梭”。

(4)P148注释③“分权理论集大成者孟德斯鸠”,应改为“孟德斯鸠”。

(5)P192倒数第二段“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卢曼”,应删去“著名”。

(6)P208第二段第一句“美籍华人欧阳莹之”,应改为“美国学者欧阳莹之”。

(7)P214第二段第一句“美国社会学创始人庞德”,应改为“美国学者庞德”。


三、润饰提高


(一)删削赘文

1.精简注释

(1)研究现状类注释

研究现状列举研究的方面时,主要目的是解释研究领域,同一注释中,同一研究领域同一作者的著述没必要全部列举,应当仅保留主题集中、影响力大的1个著述,建议请作者研判删除。如:P16注释②中,简单列举刘强著述超过6个,考虑到该条注释仅用于阐述“介绍、对比研究国外社区矫正”这一研究主题,提到的刘强相关著述,应仅保留《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这一个。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P17注释①中刘强的著述,P18注释③中张凯的著述,P21注释②中张寒玉、张亚利、杨迪的著述和注释③中李志鹏的著述,应做相同处理。

(2)重复引注

P167注释①“见我国《监察法》第11条规定。”,由于在前文中已经表明“《监察法》第11条表示……”,此处不必通过脚注形式重复引注,应删除。

P169注释①“详见刑诉法第248-265条规定和《社区矫正法》全文。”,由于在前文中文中已经表明相关法律及条款,此处不必通过脚注形式重复引注,应删除。

2.简单列举文献放到注释中

简单列举文献篇目,如没有对其内容作介绍或者引用,则篇目不用在正文出现,应统一放在引注中,建议请作者统一处理。

(1)P19第二段第二行以下“其中专门研究行刑程序的期刊论文只有以下4篇:……”,应删除“以下”,把冒号改为逗号,并将其后列举的4篇文献改为脚注,放在“4篇”之后。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P20第二行,P20倒数第二行,P25第一段第二行、第二段第二行、第三段第二行,P26第二段第二行、第三段第二行,P27第二段第二行、第三段第二行,应做相同处理,并适当合并段落。

(2)P150最后一段第二行及以下,列举“刑事执行程序”相关文献,应当将注释①放到第一行“本书经过检索”后面,删除“以下”,把冒号改为逗号,并去掉(1)(2)(2)的序号,将(1)(2)(2)列举的文献改为脚注,分别放到“8篇”“5篇”“2篇”之后。

3.删除冗余过渡句

本书稿中有大量无实际含义过渡句,如“故此不赘述”“具体论述如下”等,影响了读书的阅读体验,建议统一删除。如:

(1)P43第二段最后一行“,故此处不赘述”。

(2)P56第二行“具体论述如下——”

(3)P58第一段倒数第二行“具体阐述详见下文。”

(4)P60第三段最后一段“,此处略表不述”

(5)P61第二段最后“,此处不赘述”

(6)P63最后一段最后“,此处无需赘述”

(7)P71第二段最后“限于本书的研究目的,对此不予展开分析。”

(8)P71第三段最后“但同样限于本书的研究目的,对此问题也不展开分析。”

(9)P72第三段最后“——本书认为,该观点具有片面性,具体论证虽然是本书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在此处不予赘述。”

(10)P85第一段最后“,此处不赘述”

(11)P92倒数第三段“,此处不予赘述”

(12)P92倒数第二段“具体论述,详见下文。”

(13)P95第三段最后“具体阐述如下。”

(14)P106倒数第三段最后“具体分析如下。”

(15)P112倒数第三段最后“具体分析如下。”

(16)P116最后以下“对此,下文还有进一步的相关阐述。”

(17)P122第二段最后“,此处不再赘述”

(18)P122第三段最后“简要说明如下。”

(19)P129倒数第三段最后“,但限于本书的写作目的,对此不予探讨”

(20)P130第三段最后“关于刑事审后程序的外延,在下文还会论及。”

(21)P142第二段第二行“(该问题已在上编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22)P142第二段最后“具体分析如下”

(23)P142第三段最后“理由如下”

(24)P144第二段倒数第二行“(该问题已在上编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25)P144第二段最后“具体分析如下”

(26)P154第二行“该问题的阐述详见本书的第六章相关内容。”

(27)P157第四段第二行“这在本书看来,”

(28)P158倒数第二段“,但基于本书的写作目的,对此不予展开探讨”

(29)P159第二段最后“该问题前文均已阐述清楚,此处不再赘述”

(30)P163第一段最后“该问题详见下一章中的相关内容,此处不赘述。”

(31)P164第二段最后“具体的程序设计详见下一章相关内容。”

(32)P164第三段最后“具体的程序详见下一章相关内容。”

(33)P165第一段最后“行刑程序完善问题详见下一章的相关讨论。”

(34)P165最后一句“该问题下一章还有相关讨论。”

(35)P166第一段最后“前科消灭程序完善问题下一章还有相关讨论,这里不赘述。”

(36)P166第二段“最后完善的具体内容,详见下一章的相关阐述。”

(37)P166第三段“该问题详见下一章的相关讨论,这里不赘述。”

(38)P263第二段最后“该问题将在下文继续探讨。”

4.重复表述或成分赘余

(1)P70第一段最后“因此,线行性应该是刑事审后程序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之一”应当删除。本段已经将“线形结构构成了刑事审后程序的基本特征”作为论据来使用,在最后就不需要将其作为推测性的结论来阐述。

(2)P106倒数第二段第四行“建立某种行政性质的专门机构的主张或改革思路”中,“改革思路”的表述一般用于政府有政策倾向时候,需要具体例证,书中没有列举,谨慎起见最好不要使用,建议删除。

(3)P156第二段最后一句“刑法目的三个要素的共同实现也就只是一句空话,也就是说,刑事法目的真正的实现,就只是水中月或者镜中花。”,“也就是说”后面的部分和“空话”相比,没有提供任何信息增量或者其他的理解角度,因此建议删除“,也就是说,刑事法目的真正的实现,就只是水中月或者镜中花”

(4)P167第二段“此外,由于我国的检查制度设立时是招办已经不再存在的原苏联的检查制度,……,是否全部符合基本的法理,也应该值得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该段落提出了我国现行检查制度合理性方面的疑问,与本书稿主题无直接关系,建议整段删除。


(二)梳理文字

1.调整口语表述

(1)内容简介第2页最后一段倒数第二行、P275倒数第二行“已有原则”应改为“既有原则”。

(2)P20第一段倒数第二行,“在获悉的40多部学术专著和博士论文中,应该只有于天敏的博士论文……专门从程序法角度研究行刑制度”,应将“应该只有”改为“只发现”。

(3)P20倒数第二行“也好像只有”,应改为“只发现”。

(4)P51第二段第六行“这应该成为刑法再也不能忽略的内容”,由于上下文没有强调时间关系,应删除“再也”。

(5)P95第二段第三行“应该也是‘恢复’这一刑法目的要素的必然要求”中,“应该”和“必然”之间矛盾,应删除“应该”。

2.逻辑词优化调整

(1)P1最后一段第一行“……蒯因于1951年才正式提出”中的“才”应当删除。此处并没有强调还原论正式提出的时间早晚,没有必要强调。

(2)P3倒数第四行“但系统论强调”中的“但”应改为“才”,逻辑上转折意思没有强烈到用“但”的程度。

(3)P14最后一行“不足之处可能还有很多,甚至还存在至今没有发现的谬误”中,将“甚至还存在”改为“包括”。

(4)P15第二段第三行起“虽然这些文献……但是,这些文献并没有覆盖……”,将“虽然”和“,这些文献”删除。

(5)P16倒数第三行起“社区矫正不仅已成为法学、社会学研究的热点,而且相关研究集中在……”,将“不仅”“而且”删除。

(6)P30第三段第七行“仅仅依靠……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对……”,应将而是删除。

3.删除语句中的冗余成分

(1)P7倒数第三段倒数第三行“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如果因为没有得到相应赔偿而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中,应将“导致其”删除。

(2)P11第一段最后一行“可以填补了刑事一体化理论的相关空白”中,应将“了”删除。

(3)P11倒数第二段第一行“其中的创新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应将“应该”删除。

(4)P11倒数第二段最后一行“对刑事一体化理论予以了相应的完善”中,应将“了”删除。

(5)P51第一段最后一行,“隐藏在刑法中的‘恢复’目的的要素”最后一个“的”应该删除。

(6)P156第三段最后一句“在时序上是一种递进的逻辑关系”,应删去“一种”。

(7)P159第二段倒数第三行“是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能够得以充分的实现”,应删去“能够”。

(8)P187第二段第五行“通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形式”,应删去“通过”。

(9)P264倒数第二段第五行“刑事刑事身后程序的反思机制”中,应删去一个“刑事”。

4.补充语句中的缺失成分

(1)P14第四行“而且基本上也是停留在其子程序的研究层面上”,在“其”前面加“对”。

(2)P131最后一段第三行以下“法官在一定的时间也会主动对审前羁押……”,应在“时间”后加“内”。

(3)P159第三段第一行“如果以当事人为逻辑”,应当在“逻辑”后加“起点”。

5.词语顺序调整

(1)P7倒数第二段最后一行“……准则将这些内容均已纳入其中予以规制”中的“已”调整至“将”的前面。

(2)P16最后一行起,“研究社区矫正的价值、理论、理念、性质等基本问题……”,将“性质”移动到“价值”前。

6.优化词语搭配

(1)P13第四行“最大限度减少刑释人的再犯可能性”中的“减少”改为“降低”。

(2)P42第一行“不能任意以法律目的作为法律论证的唯一依据”中“以”改为“将”。

(3)P51第三行“并且将被害人进行了类型化”中“将”改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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